疑遭对方抄袭 青岛一广告公司打起“创意保卫战”

日 期:2006-10-20 14:38:44    来 源:齐鲁晚报   作 者:

  绞尽脑汁想出的广告创意,却很难得到保护。无奈,青岛一广告公司近日以一学校擅自使用自己的广告创意为由将对方告上法庭。记者采访了解到,广告业在快速发展的同时,屡屡遭遇“抄袭困惑”。
  原告青岛灵动企划广告有限公司在诉状中称,今年6月,该公司应青岛某学校邀请为该校制作了一套《青岛××学校6月—8月推广策略》,即创意策划方案的文案,应该校要求,将创意策划方案现场为该校领导演示并加以解释说明,后将该文案底稿提交校方,该校在未与原告签订推广策划代理合同的前提下,很快就将广告在媒体上发布。
  原告认为,被告抄袭、删改、擅自发布利用原告的创意策划方案所制作的广告,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向被告索赔5万元。10月9日,在青岛市南法院进行的庭审中,被告辩称学校在媒体上发布的广告与原告的策划方案没有任何关系,不构成对原告的侵权。该案当庭未做出判决。
  记者在采访青岛消协及广告界资深人士时发现,该案在广告界绝非个例。一位广告界资深人士表示,有些广告客户准备做广告时,选取多家广告公司,让各广告公司分别拿出自己的创意方案竞争(行内称“比稿”),假意让广告公司比稿,却取众家之长自己再做方案,最后哪家广告公司都不用,而是坐享渔翁之利。他说,这可以说是一种流氓行为,但业内只能在道德层面上对这种擅自窃取、删改别人创意的行为进行谴责。
  青岛消协的工作人员认为,由于在如何证明广告创意是自己的和如何证明自己的创意比别人早等方面难以取证,所以,在自己的创意成果被抄袭窜改使用后,多数广告公司都自认倒霉,暗吃哑巴亏。
  山东华政律师事务所张玉鹏律师认为,广告公司将自己的创意形成了书面文案材料,就应该属于著作权的范畴,如果对方承认或者广告公司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广告创意是自己的,广告公司就有权讨要自己的“创意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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